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推动我省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我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开展审查工作,确保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释放全省交通建设和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对象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省人大和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拟提交厅务会审议的政策措施送审稿,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厅主办部门不得申报为厅务会议题。
三、审查主体
遵循“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厅法制机构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厅直各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做好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采取初审和复审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是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的责任机构,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遵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确定的审查标准,经初审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连同政策措施一并提交厅法制机构复审。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初审中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意见,并在书面审查报告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初审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发改、物价、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部门单位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提交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同时提交公平竞争初审材料。
(二)复审
厅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工作,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厅法制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复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厅法制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各处室、单位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厅务会协调。
经公平竞争审查复审的政策措施,需与审查结论一并提请厅务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五、审查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确定的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单位(处室)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 竞争内容的正常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 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单位(处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六、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夯实工作责任,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按厅法制部门要求,在OA系统中增设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两个模块,须合法性审查或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在送厅办公室核稿前须经厅法制机构审核。
(三)要完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原则上每三年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解读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