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701-2022-0202
  • 文号: 闽交政法函〔2022〕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2-08-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取消交通运输领域12个罚款事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2-08-25 10:35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保障中心:

  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发布,明确取消交通运输领域“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等12个罚款事项。现将该《决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决定》有关精神,即日起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闽交〔2022〕1号)所附《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中“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10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予以调整和取消(违法行为代码:201006、202006、203007、205005、209013、214005、501006、601015、604009、604017)。请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对“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内对应内容做好技术调整。

  二、《决定》中“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等19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需要下调罚款起罚数额或罚款数额、调整罚款数额计算方式,待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修订公布之后,我厅将及时转发落实要求并组织修订《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对应项内容。

  附件: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及附表

  2.《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2022年8月取消、调整10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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