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701-2023-0145
- 文号: 闽交执法函〔2023〕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3-11-03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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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厦门港口局、厅直各单位(含执法支队):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以及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情况,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政法〔2014〕17号)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有效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前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据此证履行相关职责。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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