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701-2024-0021
- 文号: 闽交建函〔2024〕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4-02-04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为提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质量,提高服务市场水平,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情况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交建函〔2019〕87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如下:
(一)省厅负责组织部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内企业基本信息核查。
(二)省高指具体负责我省高速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三)省公路中心具体负责我省普通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四)省交通质安中心具体负责我省监理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二、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6月,由从业企业对部管理系统中等级信息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补充更新填报信息;原填报信息不准确、虚假的由从业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理。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组织企业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从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开展核查工作。
(二)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各业绩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对部管理系统中涉及我省从业企业相关业绩信息进行核查,包括省内个人业绩、企业业绩信息和注册地在我省的从业企业其它信息,11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于报厅。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考核。
三、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组织辖区内从业企业,及时录入审核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业绩。2024年12月31日之后,交通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
四、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等企业按照交通部要求及时录入信息,各业绩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省厅拟将信息审核工作列入省厅对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各责任单位应尽快审核部管理系统中之前还未审核的信息,否则将给予年度考核扣分处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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