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手册(修订试行)的通知
闽交安〔2013〕3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编制完成的五大类14项福建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手册(修订/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实施。

  一、明确目标、分类创建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主体是企业,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企业创建服务和指导工作,按照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要求,推动五大类交通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实现100%达标。

  (二)各地在收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 175 号)前,已依照省安监局或设区市政府公布的考评标准开展评级的,可不再重复评级,待企业达标证书三年期满后,转按交通运输部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三)企业已按照我厅2012年印发的考评手册完成考评的,无需重新评级,但今年起应按照新手册的规定开展自评。

  (四)对于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五大类考评标准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地方有标准的,可先按地方标准开展自评;无地方标准的,可参照部颁标准中较为接近的专业标准开展自评。

  二、迅速部署,做好服务

  (一)迅速做好手册发放工作。各级各单位应立即将考评手册部署到相关行业企业,通过翻印、网站下载等方式免费向企业发放,确保行业企业方便、及时地获取考评手册,行业企业知晓率达100%。

  (二)切实做好企业咨询服务。省港航局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港口和水上运输企业考评手册;省运管局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考评手册;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手册;上述厅直单位在公布考评手册的同时,应一并公布本局咨询电话、咨询邮箱或网站地址和联系人,原则上由各手册起草人担任第一联系人。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沿海港口管理局负责向企业提供考评手册的网站链接,并公布本局受理标准化达标的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评手册的部署和发放工作,有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工作开展。

  (三)及时提供法规依据更新服务。对于部颁标准中三级必备项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注意及时获取并更新,通过门户网站、汇编手册等形式发放给企业。对于部颁标准中二级必备项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和各二级考评机构应注意及时获取并更新,通过局门户网站或文件汇编进行公布,通知或发放到二级达标企业。原则上每年更新不少于一次。

  三、加强指导,严格监管

  (一)督促企业做好年度自评。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局和各二级考评机构应负责指导企业按照考评手册进行认真自评后,于次年1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标准化自评情况。严禁由考评机构代办自评资料。

  (二)督促考评机构做好宣贯培训。各考评机构在考评中,应按照评分标准要求,统一扣分比例,限制考评员自由裁量,避免扣分畸轻畸重。要重点做好三级或二级必备项的资料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相应必备项的企业中止考评。

  (三)将标准化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在各类安全检查中,要重点抽查达标企业履行三级或二级必备项的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在审核考评报告时,也应对考评机构开展必备项考评的程序进行重点审核。

  四、其他

  (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运输/码头)企业考评手册的通知》(闽交安〔2012〕6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手册的通知》(闽交安〔2012〕75号)即日起失效。

  (二)各单位和考评机构认为需要对考评手册进行修改的,应按专业分别向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和省交通质监局提出书面修改申请。上述厅直单位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修改理由。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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