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明确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报送的船舶技术资料要求的通知
闽交运安〔2007〕1号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宁德市交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省运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船舶技术资料报送工作,经商福建海事局同意,对在台湾地区注册的船舶,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业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船籍证书;

  二、客船证书;

  三、客船安全证书;

  四、船舶载重线证书;

  五、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六、船舶检查证书(包括船舶检查记录和船舶检查记录簿);

  七、船舶安全设备表;

  八、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九、船舶吨位证书。

  客船需提供上述9项资料,货船需提供除2、3项外的7资料,所有资料只需报送复件,但须由船公司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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