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宁德市交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省运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船舶技术资料报送工作,经商福建海事局同意,对在台湾地区注册的船舶,申请从事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业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船籍证书;
二、客船证书;
三、客船安全证书;
四、船舶载重线证书;
五、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六、船舶检查证书(包括船舶检查记录和船舶检查记录簿);
七、船舶安全设备表;
八、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九、船舶吨位证书。
客船需提供上述9项资料,货船需提供除2、3项外的7资料,所有资料只需报送复件,但须由船公司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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