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交质监〔2013〕441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质监站(局),沿海各水运质监站,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核心作用,落实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负责的主要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问题得到彻底整改,不留隐患,同时简化整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对《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质监〔2009〕11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作规定自本发文之日起废止。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核心作用,落实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负责的主要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问题得到彻底整改,不留隐患,同时简化整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整改工作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程序包括建设单位组织的举一反三排查、责任单位的整改、建设单位组织的核查确认以及整改反馈。

  二、整改工作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意见或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举一反三,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并按合同段分别建立《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整改工作须全面、真实、到位。对于存在的较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责任单位应提出专项整改方案,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后实施。

  (三)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编制以下整改资料,同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核查确认(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核查确认):

  1.《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确认表》(附件2);

  2.整改过程相关检测、试验、测量、观测等资料;

  3.相关的整改、复查影像等资料;

  4.经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整改方案(必要时);

  5.其他特别要求的确认材料(必要时)。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共同对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按合同段分别在《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确认表》(附件2)中签认。

  (五)建设单位应建档保存责任单位的整改资料,以备各级监督机构抽查。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应加强跟踪,确保整改率达到100%。

  (六)建设单位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及时向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附件3),同时抄送当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关于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附件3)中说明未能完成整改的原因以及预计完成整改的日期,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监督机构续报整改反馈报告,以保证整改工作的闭合。

  四、各级监督机构可对工程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类似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信用考核中给予扣分。

  五、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以本规定为准,原《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质监〔2009〕118号)从本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登记表

  2.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情况确认表

  3.(建设单位)关于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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