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2022〕10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7〕83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从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8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人〔2019〕21号),将厅属相关单位原名称修改为“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等。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新发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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