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交〔2022〕11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对《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闽交建〔2020〕14号)作如下修订:

  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整改仍不符合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修改为“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整改,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乡镇、村委会)的年度绩效给予扣分,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与年度绩效挂钩外,情节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暂停下年度公路水运建设计划安排,取消年度示范单位评比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重新发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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