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章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交〔2023〕2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省福州、湄洲湾、泉州港口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以来,交通运输部修改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9部规章,为保障我省交通运输相关领域行政处罚依据精准、适用正确,我厅组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上位法修改和执法实际,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所附《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进行了相应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次修改属于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局部调整,有效期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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