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2022〕13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公路中心、港航中心、运输中心、交通质安中心、交通造价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机制,我们组织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五条第二、三、五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修订内容自2022年度信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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