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港口经营人,各在建水运工程业主:
为完善湄洲湾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序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湄洲湾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及奖惩制度(试行)》、《湄洲湾港车辆危险货物作业管理暂行规定》、《湄洲湾港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湄洲湾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及《湄洲湾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湄洲湾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及奖惩制度(试行)
2.湄洲湾港车辆危险货物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3.湄洲湾港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湄洲湾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5.湄洲湾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湄洲湾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及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湄洲湾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直属单位及辖区各港口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对直属单位的考评结合局绩效考评和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进行;对港口经营单位的考评主要由各港务管理站进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年终进行抽查;港口工程建设单位的考评由局规划建设处负责,考评办法由规划建设处自行确定。
第四条 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要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港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评以《福建省湄洲湾港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分解表》的内容为主进行评分。
第七条 考核方式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企业自查自评、港务管理站检查、局安全监督处组织抽查三种方式。
(一)、自查自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港务管理站。
(二)、港务管理站对各自辖区港口企业进行逐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总结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港口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半年考评由港务管理站负责,在每年七月上旬进行;年度考评以港务管理站为主,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实行量化计分。考评满分为1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91分以上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71~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评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奖罚办法
(一)、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由港口局予以通报表彰和一定金额的奖励,并可参加上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二)、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由港口局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取消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年度各类综合性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湄洲湾港车辆危险货物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湄洲湾港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加强对进入湄洲湾港区的车辆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监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港口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湄洲湾港口车辆危险货物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港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车辆是指进行港口危险货物集疏运活动或为船舶等提供危险货物服务的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
第四条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负责湄洲湾港车辆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港务管理站负责所辖港区车辆危险货物的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严禁车辆运载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出入港区。
第六条 进入港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港口经营人必须在车辆进入本作业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前检查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不得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进入港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
第七条 在本港区内进行车辆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车辆牌号、车辆资质证书、车辆驾驶员资质证书等事项于作业开始12小时前向所在地港务管理站报告。港务管理站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审查,并在12小时内做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将审批结果通知报告人。
第八条 对经常出入港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车辆,经港区所在地港务管理站同意,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报备的方式进行申报,报备的内容、方式由各港务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港务管理站应当不定期地检查采取报备方式的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车辆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加强进入本作业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组织进入港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车辆司乘人员学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车辆进行危险货物作业。
第十二条 在港区进行车辆危险货物作业时,车辆不得超装、超载。
第十三条 在港区内车辆进行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划定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在车辆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器材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港区车辆危险货物作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务管理站:发现车辆运载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进入港区;发现进入港区车辆运载的普通货物中夹杂危险货物;发现没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入港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第十七条 当港口车辆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减少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务管理站报告。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车辆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危险货物操作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港口经营人未在港口车辆危险货物作业前向所在地港务管理站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依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不具备国家法定资质进入港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将把相关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它条款,由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依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湄洲湾港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港口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湄洲湾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易于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包括作业场所、设施及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管理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各港务管理站按所辖港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上报所在地港务管理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预测、整治内容、措施、目标、整治资金;整治时间安排、人员组织、责任人等内容。
第六条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港务管理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给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如期整改完毕。
第七条 各港务管理站应加强对所辖港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建档,落实责任人跟踪检查,并列表报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安全监督处。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本作业场所的危险源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务管理站,档案内容应包括:危险源的部位、类别,可能引起的危害,安全管理的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如属重大危险源还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港务管理站和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安全监督处。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的资金投入,加强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对存在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应投入资金进行整改。
第十条 各港务管理站应对辖区内危险源进行建档,制定检查计划。对重大危险源应制作分布图,确定责任人跟踪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安全监督处应根据港口经营人和港务管理站的上报材料确定全港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监督管理计划,指导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机关各处和局属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督促港口经营人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在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对港区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报告。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措施,致使作业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将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故意隐瞒不报重大危险源的,或经督促后对重大危险源仍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湄洲湾港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负有安全监督责任的单位和部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由局规划建设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湄洲湾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主体责任,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港口水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港口货物(危险品)装卸、储存安全事故,港口机械安全事故,港口火灾事故,港口危险品泄露和中毒事故,港口船舶靠泊作业事故,港口恐怖袭击事故,其他原因引起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对象为发生事故的相关港口经营人或在建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务管理站报告;港口工程项目发生事故,项目业主可直接向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处报告(电话:0595-87777113)。
第六条 事故报告方式可用电话或传真,通过传真书面报告的,应同时用电话告知。
第七条 港务管理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报告,同时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各港务管理站或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务管理站或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单位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三)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及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负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
第十四条 各港务管理站或局规划建设处接到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
第十五条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根据事故性质、程度等情况对事故单位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各港务管理站或局规划建设处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595—87777116,传真:0595—87777106。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湄洲湾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湄洲湾港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或机关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及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二)港口生产事故由局安全监督处会同局相关处、直属单位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港口工程事故由局规划建设处会同相关直属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局安全监督处、规划建设处分别与相关直属单位派人参与。
(三)事故调查组应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
第四条 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应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报局领导,并拟定《事故处理决定》,1人以下(含)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领导签批,2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局主要领导签批。
第六条 拟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局安全监督处应会同职能处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事故责任单位各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复核,并对成立的意见予以采纳。
第七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发出后3天,事故责任单位如无异议的,局安全监督处应会同职能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其中,罚款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需事先由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局安全监督处和相关职能处负责督促事故责任单位按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缴纳罚款,及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收集相关见证资料。
第九条 事故处理决定事项全部落实后,由局安全监督处填写《结案审批表》(局安全监督处、各存综合处),逐一填明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经济处罚结果,经局安全监督处或规划建设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条 局安全监督处或规划建设处将事故调查处理的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及时移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漏事故处理意见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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