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集团、省港口集团,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签订的《科技工作会商协议书》,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交通联合支持)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交通联合支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交通联合支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签订的《科技工作会商协议书》以及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科技交通联合支持,简称项目),是指由福建省科技厅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实施的,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工作流程开展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程序并进行管理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条 【项目经费】每个项目申请的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补助经费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四条 【拨付程序】项目在经专家评审(含经费预算审核)并通过立项后,由福建省科技厅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程序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补助经费。
补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方式下达,即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经费的6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
第五条 【资金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中止的项目,尚未拨付的补助经费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但未使用完毕的补助经费全部予以收回;撤销的项目,补助经费全部予以收回。
第六条 【配套资金承诺】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 【绩效与监督管理】补助经费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 【其他管理事项】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审批、使用管理及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但涉及资金管理的内容,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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