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因机构改革,将《意见》中工商、价格、质监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许可条件”“1. 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已取得本省巡游车经营资格的除外),在服务所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已设立法人机构的除外),并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内容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服务所在设区市(含平潭)设有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服务能力”。
三、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许可条件”“1.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中的“工商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及经营登记等工作”内容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注册等工作”。
四、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品质”“2.规范市场竞争”中的“工商、价格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四)构建退出机制,明晰报废标准”“2.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中的“结合我省实际,网约车报废应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内容修改为“网约车报废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
六、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联合监管”中的“各地要创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方式,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内容修改为“各地要创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方式,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各类监管方式衔接配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作相应修正。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中共福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