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集团、省交通保障中心、各高速执法支队:
为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活动,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活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包括公路主线、连接线及高速公路用地、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
高速公路连接线按照“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界线,具体由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与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运营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活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参与涉路施工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内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办理、过程监管和完工验收。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建设指挥机构,下同)承担涉路施工活动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等工作。
第五条 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保障高速公路结构安全、运营畅通,同时事先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
涉路工程设施还应当满足安全保护距离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作业和交通安全;兼顾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预留改(扩)建工程条件。
涉路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因涉路施工活动需要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设单位应向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取得批准、同意后方可动工。
涉路施工活动主要包括跨越式涉路施工活动、穿越式涉路施工活动、平交与接入式涉路施工活动、并行式涉路施工活动、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施工活动、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一)跨越式涉路施工活动主要包括桥梁及桥梁形式构造物跨越公路,电力、通信等线缆跨越公路等;
(二)穿越式涉路施工活动主要包括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轨道交通穿越公路,油气、给排水、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线穿越公路;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施工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平面交叉及高速公路互通进出口连接线,沿线单位、加油加气站等接入高速公路;
(四)并行式涉路施工活动主要包括管道、电缆等埋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与公路并行;
(五)利用高速公路结构物的涉路施工活动主要包括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敷设管线、设置设施(如隔音墙)等;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经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动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应按《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设计图(包括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施工期间保障车辆与行人通行的安全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许可申请中的设计图和施工方案、保障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均应由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单位编制。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未按许可施工或未落实防护措施的行为,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在施工期限内完成;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涉路施工活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出完工验收申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涉路施工活动形成的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要求等进行验收,同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参与完工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验收材料应归档备查。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条 涉路施工活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涉路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需委托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管养的,应当签订委托管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的涉路工程设施在运营期间,每年初应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相应设施维护和管理相关资料。
涉路施工活动新增且不属于建设单位的涉路工程设施,归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有、纳入统一管护。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应结合路政巡查,加强涉路施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涉路施工活动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涉路施工活动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高速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未明确的,补偿金额由建设单位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涉路施工活动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办理相应的赔(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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