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集团、省交通保障中心、各高速执法支队:
为规范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以下简称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为保护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辖公路及相关区域进行巡视检查,以发现、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路产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指导监督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有关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管辖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四条 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共同建立并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置的应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通报的事项及时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及路产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法侵害路产路权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收集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涉事车辆号牌等相关资料线索,并移交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处置。
第五条 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北斗车载记录仪等新装备新技术,提高路政巡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路政巡查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路政巡查的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公路安全保护区存在侵害路产路权行为的,应根据职责权限告知相应管理机构。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是否有摆摊设点、设置障碍影响畅通等,是否有占用挖掘、占道堆积等,是否存在桥下空间违法搭建、堆占等,是否有擅自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管线等;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否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否有修建、扩建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等,是否有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等;
(四)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落实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因施工造成路产的损坏;
(五)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行业标准所确定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项目。
第七条 路政巡查根据巡查对象和巡查范围,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联合巡查:
(一)日常巡查是指根据巡查计划,对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外观状况以及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路面障碍物开展巡视检查;
(二)专项巡查是指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建筑控制区等特定区域或特定事项开展专门性巡视检查;
(三)联合巡查主要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联动开展巡视检查。
第八条 路政巡查根据巡查任务和巡查方式,分为实地巡查和远程巡查:
(一)实地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或者联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采取徒步、驾驶执法车辆等方式开展的巡视检查;
(二)远程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运用视频监控或者使用无人机等设备开展的巡视检查。
日常巡查可通过实地巡查与远程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专项巡查应通过实地巡查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 路政巡查应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内容;
(二)巡查前,对巡查车辆、巡查设备的性能状况进行检查;
(三)根据巡查内容的要求开展巡查工作,对各类事件进行处置;
(四)制作巡查记录并归档;
(五)巡查结束后,对巡查车辆、巡查设备进行维护。
第十条 日常巡查每日不低于1次;专项巡查每月不低于1次;联合巡查频率视管辖高速公路情况,会同属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确定。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交通量、人均管辖公里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增加或减少巡查频率。
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大路政巡查频率、提升服务能力,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对已封闭的高速公路可利用远程巡查的方式进行路政巡查。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发生时,可根据需要调整事件发生路段的路政巡查计划、巡查任务和巡查频率。
汛期路政巡查主要以巡查高速公路已发现的涉灾隐患点和风险路段为主,重点巡查影响行车安全的公路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及公路附属设施损毁,以及可能导致公路损毁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实地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两人,并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一)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应穿反光背心或反光雨衣;
(二)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三)携带路政巡查记录本、执法记录仪、停车示意牌、发光指挥棒、反光锥桶、测量工具等执法装备、器材;
(四)根据工作情况携带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宣传资料等;
(五)执法执勤车辆符合相关要求,车容车貌和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标志清晰醒目。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开展路政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无人机巡查人员应满足操作员和观测员各一名,操作员应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熟悉掌握无人机操作技术;
(二)飞行前应对机身外观、电池状态、传感器与摄像头、遥控设备、信号连接等进行检查,确保飞行性能正常;
(三)合理规划起降地点和飞行线路,避免进入飞行限制区域,飞行航程和高度必须在安全遥控范围内,确保飞行安全;
(四)无人机巡查结束后,应整理分析无人机飞行中采集到的视频、图像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按规定响应和处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运用视频设备开展路政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安排人员在监控室调取高速公路监控摄像实时视频图像,远程查看管辖高速公路监控视频覆盖区域环境情况;
(二)发现异常情况、突发事件等,按规定通知执法人员或相关单位核实、处置。
第十五条 实施路政巡查,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处置:
(一)发现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等危及路产安全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依职权进行路政勘查,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修复、更换;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立案处理;
(二)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未经审批开展涉路施工活动的,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依职权进行路政勘查、立案处理;对经审批的涉路施工活动,应巡查其交通标志布设、安全防护措施、通行保障情况等;
(三)发现公路桥下空间有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应责令行为人进行清理或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清理或处理;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依职权进行路政勘查、立案处理;
(四)发现未经批准破坏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应责令补种,并依职权立案处理;
(五)发现路面有遗洒物并能自行处理的,应责令行为人进行清理,行为人不在场的可自行处理,事后依职权立案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告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理;
(六)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理;
(七)发现公路养护作业标志设置不规范、现场秩序混乱的,应责令养护作业单位改正;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依职权立案处理;
(八)发现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依职权进行路政勘查、立案处理;
(九)发现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以及未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行为,应依职权立案处理;
(十)发现在公路安全保护区相关区域存在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行为的,应依职权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发现公路标志存在脱落、破损等情形的,应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十二)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十三)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十四)在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发现货车有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应按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相关规定执行;发现涉及运政执法事项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制止、责令改正、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十六条 路政巡查过程中利用电子邮件、网络通信、移动通信等手段接报或者通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保存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政巡查结束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书面通知材料。
第十七条 路政巡查结束后,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巡查记录,至少记录下列信息:
(一)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天气情况、巡查情况(包括处置和结果)、巡查人员签字等;
(二)巡查车辆牌照号码;
(三)必要时应附现场图、照片及视频资料等;
(四)实际巡查与巡查计划不符的,应填写变更说明。
巡查记录及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制作、保存巡查记录。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应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包括路政巡查,下同),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分析评价路政巡查工作质效。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每月制定执法工作计划,每月召开会议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并形成讲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相关术语:
(一)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二)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公路用地外缘两侧划定的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埋设管道、电缆等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控制管理的区域。
(四)公路安全保护区: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减少公路运行安全隐患,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周围一定范围对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定的特定区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闽交政法〔2016〕33号)废止。
附件: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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