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交建局、公安局、执法应急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为加快我省班线客运定制服务发展,规范道路客运停靠点的设置和运营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发展,规范道路客运停靠点的设置和运营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交办运〔2023〕45号)、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4〕1975号)及《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交办运函〔2022〕120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设置及运营道路客运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
停靠点是指日平均旅客发送人数不足300人次,具有等候标志和车辆停靠位置,供旅客上下车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地点,实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停靠点可以为定制客运车辆提供临时上下客停靠服务。机场专线、旅游专线、医疗专线等提供个性化运输的定制客运线路起讫地站点可以为停靠点,起讫停靠点不能设置在人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上。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县(区)道路运输机构承担具体相应工作;市、县(区)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开展公路和城市道路沿线停靠点设置的交通安全评估和运营安全管理;市、县(区)城管(住建)部门协助指导停靠点站牌设置。
第二章 停靠点设置
第五条 停靠点设置应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灵活乘车需要,鼓励结合出行需求,优先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和城乡公交站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学校、商超、酒店、旅游景区(点)、医院、产业园区、重点乡镇、城区主要公路出入口附近等客流集中地设立停靠点。
第六条 停靠点设置应当遵循集约节约、资源共享的原则。允许利用现有闲置客运站、司机驿站等既有交通场站资源设置停靠点。在满足人、车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在普通国省道沿线具有安全停车条件的合适位置设置停靠点。支持城市、城乡公交站点资源向客运车辆开放共享,允许依法依规利用公交车站设立停靠点。
第七条 停靠点设置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具备靠泊上下旅客的空间位置,便于客车停靠和旅客上下车,不影响市容秩序和人行道、盲道通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沿线设置停靠点的,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停靠点交通安全评估。市、县(区)城管(住建)部门依法支持经过交通安全评估的停靠点设置站牌。
第八条 停靠点设置时充分考虑客流规模大小、场地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影响,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客流相对较大且场地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售检票、旅客休息、停车等综合服务。具备条件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设置专用停车位用于客车停靠或停放。
第九条 同一地点已建有道路客运站或设有停靠点的,原则上临近500米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停靠点。机场、火车站等设有多个出入口的,可按需设置停靠点。设置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停靠点,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离交叉口宜为80米至150米。
第三章 停靠点备案
第十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含异地经营者)需设立停靠点的,应向停靠点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向原许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停靠点所在地无县(区)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向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下同)。备案应提交详细的停靠点设置地址信息及现场照片,填写《道路客运停靠点经营备案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设立停靠点的,由首家申请人登记备案,首家经营者与后续使用者共享使用停靠点,共同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维护和费用分摊,并及时完善线路出行信息。
第十二条 停靠点原则上应按照“地名+停靠点”或“地理标志+停靠点”规则命名。
第十三条 停靠点上年度日均旅客发送量超过300人的,停靠点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停靠点经营者进行分流或按照客运站进行申报许可。
第四章 停靠点服务
第十四条 停靠点需设置醒目的标识,按照全省统一的停靠站牌标识设置站牌(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场地条件,自主确定具体的站牌样式和信息内容。站牌原则上采用反光材料,夜间可视距离应不低于100米。
第十五条 鼓励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布运营线路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车辆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服务,具备条件的可配置智能监控设备。
第十六条 旅客在停靠点上车前,由驾驶员或停靠点工作人员使用便捷式安检设备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在沿线停靠点上客的,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实名查验。
第五章 停靠点管理
第十七条 停靠点运营使用单位应对本企业的营运车辆进入停靠点上客期间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停靠点运营使用单位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及时处理旅客反映的停靠点安全和服务问题。在重要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可结合现场客流情况增配现场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停靠点运营使用单位应加强停靠点安全管理,严禁发生客车长时间占道停车经营行为。如发现停靠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消除的,应调整停靠点位置或暂停使用。
第二十条 停靠点位置调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提前15天在停靠点进行公告,并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服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行业安全检查中发现停靠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督促停靠点运营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该停靠点位置进行调整或终止经营。停靠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限期予以调整或取消,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配合整改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强制取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停靠点周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公安交管部门对进入城市主干道沿线停靠点的客运车辆不落实即停即走、阻碍交通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平台、纸质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停靠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旅客就近规范乘车。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管、城管(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研判停靠点运营管理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附件:1.道路客运停靠站经营备案表
2.停靠点站牌样式及标志图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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