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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2-01 17:49 浏览次数:{{ pv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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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有建设性建议和意见,请与厅政务公开办联系(0591-87077150、87670812)。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福建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单位要结合省厅先前印发的闽交办函〔2008〕9号、闽交办〔2008〕8号和闽交办〔2008〕11号文的部署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的编制和2003年以来生成的政府信息的逐步上网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

  一、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各单位应落实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全省交通系统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有三类: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包括省厅和市、县(区)交通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2)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我省这类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稽征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地方海事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交通管理机构);

  (3)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我省这类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受省厅委托行使的某些行政职能的设区市交通局(港务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的解释及交通运输部的做法,我省交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为上述前2类机构,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交通管理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生成的政府信息应定期提交委托该职能的主管机关,由其按程序公开。同一单位存在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的(即其行使的职能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有主管机关委托的),应根据所履行职能的不同分别确定公开方式。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职能所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其按《条例》规定自行发布;属于委托职能所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其负责定期提交主管机关按程序发布。省公路稽征局所属各稽征处应同时按照所在设区市政府的部署做好本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应当主动公开的交通政府信息主要内容省交通厅及厅直属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全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我省交通地方标准;

  (三)交通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行业统计信息;

  (五)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六)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应提交材料的全部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与招投标情况;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行信用情况;

  (八)突发交通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九)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十一)党建廉政文明建设(交通党建、廉政、文明和工青妇建设情况)、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情况;

  (十二)公共服务(交通出行服务等便民事项)。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批流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属于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其政府信息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省政府、交通部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自行公开。具体工作流程参见附件1所示。省厅机关各处室生成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公开前首先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保密文件,不予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畴的,报厅保密委员会确定。不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根据厅机关的实际,分以下二种情形处理:

  (1)从OA流转的公文,拟稿处室应在“发文流程”中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选择“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属于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拟选择“公开”的,应先明确国家或省是否另有规定该类政府信息的公开需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如是,应待批准后公开;如不是,应明确是否有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协调该机关明确由谁公开;没有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则予明确该信息拟公开的栏目。按相关规定既不符合“不予公开”条件、又不属于或暂不能列为“主动公开”范围的,可选择“依申请公开”。

  (2)重申公文应通过OA形成电子公文的原则(涉密文件除外);极个别未及时从OA流转的文件,拟稿部门应参照前述流程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版及“公文签发单”复件主动提交厅公开办汇总。 受厅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其所生成的政府信息属于省厅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应按业务归口渠道主动、定期报送厅机关各牵头部门审核汇总。具体如下:

  (1)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政府信息由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航道局)定期提交厅计划审核处汇总;

  (2)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航道局)定期提交厅建设处审核汇总;

  (3)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省运管局定期提交厅运安处审核汇总;

  (4)路政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定期提交厅路政处汇总审核;

  (5)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省交通质监站定期提交厅建设处审核汇总。厅机关4个牵头部门应分别在每月10日、20日及月底前,将各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报厅公开办汇总后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发布。整个流程从信息生成之日起到发布之日止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厅委托设区市交通局、港务(口)管理局具体负责的某些行政职能或因工作需要而设在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某些行政职能,其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受委托机构或代办受理机构按上述流程提交省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汇总审核后报厅公开办审批发布。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运作流程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交通部门申请获取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省厅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里已经按规定设置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和联系方式,并在门户网站上开通了网上受理申请。具体运作流程见附件2所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交通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填写《申请表》(分个人版和单位版,见附件3、附件4)。省交通厅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对申请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畴的,厅公开办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5)。属于本机关掌握范畴的,确定该申请内容是否存在、内容是否明确要件是否完备后依如下流程办理:

  (1)内容不存在的,厅公开办出具《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6);内容不明确、要件不齐全的,厅公开办一次性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7);

  (2)内容存在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内容存在但涉及到其他机关的,由厅公开办协调该机关,同意公开的,给予公开。

  (3)内容存在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厅公开办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8)。以上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确有困难的,经厅领导批准后最多延长至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9)。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不了解各级交通部门的职能分工,厅公开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3个厅直单位(省公路稽征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时,遵循以下原则:

  (1)受理的事项属于本单位法律法规授权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自行按照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处理;

  (2)受理的事项属于本单位受所属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而行使职能范围内的,(可代拟回复意见后)转报上级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开办按程序审核、处理;

  (3)受理的事项与交通系统无关的,或属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直接向这些单位索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六、重大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 “重大交通突发事件”包括:交通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公路、内河危险品运输或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或水域重大污染事件;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交通阻断事件;其它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各单位在获悉重大交通突发事件后,除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政务信息。省厅收到重大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核实,并经厅领导批准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采取新闻报道方式的,由厅新闻办归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闻媒体报道或社会传言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符合的,厅新闻办应协调厅有关业务部门予以澄清。

  七、信息公开责任与监督检查机制省厅及厅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采取“部门长负责制”或“局长(站长、总队长)负责制”,即:省厅机关各处室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出具是否公开意见,并负第一责任;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厅直单位以自己名义所生成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行政主职审核、签发;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该单位行政主职审核并负第一责任。按照省政府、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厅将定期对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港口(务)管理局及厅直有关单位进行考核、通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具体考核办法厅将另行制定。

  八、经费保障机制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九、其它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厅直具有行政职能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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