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务分局(站):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表的通知》(闽交办政法﹝2018﹞23号)要求,经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做好试行工作。
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交政法〔2017〕43号),结合福州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用于福州港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第三条 成立省福州港口管理局港口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港务分局(站)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福州港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挂靠局港航运行处,作为港口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协调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局港航运行处处长兼任,局运行处、安监处、规建处,各分局(站)港政科负责人为福州港信用评价办公室成员。
第二章 港口企业信用评级指标
第四条 港口企业信用评级依据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港口经营范围、设施设备、码头前沿水深、靠泊能力及主要经营货种等。
(二)依法经营信息:港口建设、规费缴纳、统计报送、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方面遵守港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诚信经营信息:履行合同、承诺、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公示港口作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情况,维护市场秩序行为等信息。
(四)荣誉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工的各类荣誉记录。
(五)失信信息:港口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工被处罚的记录,诉讼、仲裁等已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港口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情况。
(六)备案信息:港口主要设施、设备、法定代表人变化,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等备案信息。
(七)其他信息: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
第五条 采集港口企业诚信评级信息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履行港政监督检查获取;
(二)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中介机构获取;
(三)通过港口企业报送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活动信息获取;
(四)通过对船公司、货主单位或其代理人调查获取;
(五)从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获取;
(六)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
第六条 信用办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港口企业信息,需要调取港口企业作业合同、单证、票据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港口企业应当配合;港口企业报送的信息,应保证其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
第七条 在信息采集等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信用办对外公布诚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港口企业的表扬或投诉,不接受匿名表扬或投诉。对于表扬或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在诚信档案内予以记录。
第三章 港口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第九条 信用办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对港口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遵章守纪、依法诚信经营情况。
对于采集到的有关信息,领导小组负责核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对经核对属实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每年形成信用等级评定得分。
第十条 港口企业认为信用办通过其他方式采集的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
异议申请人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信用办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
第十二条 港口企业发现其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核实、更正。
第十三条 港口信用办根据收集整理的港口企业信用信息情况,每年对港口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基本分100分,各类信息在基本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得出综合得分。具体评价标准和内容见附表《港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表(试行)》。
第十五条 按综合得分情况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分A、B、C、D 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80~8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70~79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类企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拒不缴纳港口规费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矛盾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的;
(四)其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港口形象事件的。
第十七条 港口信用办将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及拟定等级告知企业,如无异议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为7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定结果为终评结果,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港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港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企业评先评优等挂钩。
诚信评价为A级的港口企业,可颁发港口诚信经营企业证书,在港口生产扶持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参加港口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
C级企业不推荐为各类港口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D级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推荐为劳模、先进工作者等候选人。
连续两次评定为D级企业的,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条 根据港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诚信评价为A级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实施简化监督,减少检查频次。
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按正常频次检查;C级和D级企业,采取防范与监管相结合,实施强化监督和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采取书面形式申报并增加现场抽查频次)。
D级企业,在年度资质审验及新上项目等方面,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十一条 适时将港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列入“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公众服务网”,实行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福州港口管理局港口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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