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及依法行使交通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原则。省交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交通系统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厅机关、厅直具有行政职能单位和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部门的政务公开监督考核。
第四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将与各项评先评优工作相结合。政务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由省厅负责推荐或评定的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 交通运输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各级交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部门内设专职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交通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确属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一情况;
(三)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公开情况;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开情况;
(六)交通规费及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时限的公开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大厅、便民窗口建设情况;采取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等形式进行公开的情况;
(九)政务公开便民利民措施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十)政策咨询解答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十一)接受监督情况;
(十二)经费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经费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招待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招待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招待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协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议,对政务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订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考核结果在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四章 政务公开奖惩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政务公开考核成绩与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根据政务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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