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交通运输部《交通信息公开指南》,我厅编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查阅本《指南》。
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具有行政职能厅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交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突发交通事件的应急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11、人事人才管理;
12、重大交通运输管理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网址:http://jtyst.fujian.gov.cn/,点击“政务公开栏目”)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地点:福建省档案馆、福建省图书馆,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行业报刊及简报等形式公开。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南楼3楼省中瑞影城旁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福建交通”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文号 |
1.索引: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该信息正式生成的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 2019年5月15日 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厅或有关直属单位申请获取。我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传真):0591-87077389、87077506
网络申请:http://jtyst.fuj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
电子邮箱:fjjtxxzx@qq.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350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登录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http://jtyst.fuj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间以申请信息到达服务器时间为准。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申请表》(网址为:http://jtyst.fuj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jgfk.htm)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可延长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厅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述时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书面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联系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