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 2008-08-16 10:30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确处理政府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推动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工作机构承办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工作人员具体从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二、严格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参照2008年5月1日前保密工作的正常审查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紧密结合公文制发程序实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保密审查程序。

  1、初审。由产生政府信息的厅机关、厅直各单位处(科)室具体工作人员(经办人员)负责。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内部事项进行审查。

  2、复审。由厅机关、厅直各单位处(科)室负责人对初审的结果进行复查。

  3、批准。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厅机关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对经过初审、复审政府信息作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发现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或漏定的要及时纠正。保密审查程序要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记载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载体的形式、公开的日期,初审、复审、批准的意见和批准日期等。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权限

  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对《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规定》中明确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内部事项,以及虽未列入国家秘密范围但扩大知悉范围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由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审查;对于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厅机关由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对涉及本系统业务范围之外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要商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对其它方面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四、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追究

  对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省交通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对于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保密审查批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对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和清理。该解密的予以解密;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真正做到政府信息公开中该保的坚决保住,该放的及时放开,保放有度,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各行政机关报送信息的审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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