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迎接国家2018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8-05-24 11:05

省高速集团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福州港口局、省湄洲湾港口局、省泉州港口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根据省发改委转来的《关于迎接国家2018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的函》,国家发改委拟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省今年第一季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采取“线上评估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将向省政府通报。评估机构已于5月22日到达福建。为认真做好迎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2018年)中的相关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立即整改到位。相关工作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责任单位:省高速集团公司、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福州港口局、湄洲湾港口局、泉州港口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厅办公室、厅科教处)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交办政研函〔2018〕160号)的情况,我省报送的信用信息数据少,且合格率仅为6.81%,向省汇聚平台推送的信息也存在大量不合格的问题,请相关单位立即与省发改委数字办、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

  (责任单位: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省交通执法总队、省高速集团公司,厅科教处)

  三、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交政法〔2017〕15号)要求,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附件中对行政许可(21个字段)和行政处罚(26个字段)公示信息要素的规范要求公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的文件要求,行政处罚增加一个字段——“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省交通执法总队、省高速集团公司,厅科教处)

  四、省高速集团公司行政处罚数据在向省执法总队推送过程中长期存在推送不成功的问题,建议采用省总队的综合执法案件处理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数据推送、案件汇总统计、执法文书等各方面的统一,以便数据归集和推送。

  (责任单位:省高速集团公司,省交通执法总队)

  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并于5月31日前针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具体情况报备厅政法处。评估工作结束后,省发改委将根据评估结果通报各单位。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省厅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发改委“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指南(2018年)任务分解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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