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省交通保障中心:
为保证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合法合理,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之规定,省厅近期组织完成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部分内容的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修改《对照表》中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相关内容
2023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第3号部令公布了新修改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新规及其他与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一线执法人员日常执法实践反馈,为维护法制统一,优化部分违法行为基准裁量幅度,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将《对照表》中公路路政领域违反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公路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涉改违法行为代码:102013、103005),以及道路运政领域中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等违法行为(涉改违法行为代码:203023、206001、209001、209004、209006、214001-214004、214009,新增违法行为代码:203029、214011,删除违法行为代码:214008、214012)中共计16项违法行为项目有关的名称、立案和处罚依据、情节后果和处罚方式、种类、幅度予以修改。
二、调整以次数界定违法程度的违法行为项目计算周期
根据行政法“过罚相当”基本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次修改将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以次数界定违法程度的计算周期调整为“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前一年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计算周期的,从其规定”,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删除《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部分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删除《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九条第(二)至(五)项,即将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其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本次修改属于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和行政法相关原则,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局部调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公路路政、道路运政)》(2023年6月修改对照表)
2.《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公路路政、道路运政)》(2023年6月修改清稿)
3.《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3年6月修改对照表)》
4.《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3年6月修改清稿)》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15日